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标志缺乏显著性时,不得进行注册。因此,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什么是商标》一文,介绍商标的特征时,也特别强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那么,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商标显著性有两种来源,一是有些商标本身就固有显著性,二是有些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性,但是经过使用后,这个商标获得了显著性。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例如:
别人已经申请了“乐高”商标,而我去申请“乐高老师”,驳回的几率高达99.99%,为什么?显著性不够。老师只是一个称呼,实际称谓的还是乐高这个人,老师只是副词。那么如果申请“乐高佐敦”,那么成功的几率立刻就大多了,为什么?显著性足够,因为“乐高”与“乐高机佐敦”不容易产生混淆,容易识别。
那么怎么如何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应当遵循的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来说,就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2)、整体认定原则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潍柴动力”、“奔驰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动力”、“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
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小米”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小米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
其实从这些原则我们可以看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僵化的,其实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你的商标是否能让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识别出这是你的商品。而不至于引发错误的联想。换句话说,如果你有本事生产出一个市场上唯一受到认可的产品,那么所谓的通用元素在你这里也可以成为具备显著性的元素。
能不能成功注册到一个好商标,需要掌握辨别“显著性”的能力,在起名或命名品牌的时候,依据自己的判断和查询能力,迅速知道商标注册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