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第四款,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作了定义: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如上所述,由于实用新型只能用于保护“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有一定空间的实体”,因此如果申请人所要保护的客体紧紧涉及图案或者未图案与色彩的结合,并且富有美感并为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时,那么毋庸置疑,应该选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而如果申请人所要保护的客体仅涉及产品的构造,并且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的其他条件时,那么这个时候应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如果申请人所要保护的客体仅涉及产品的形状时,那么应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
这个时候,申请人应该考虑该产品形状上的改变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并且能够带来有益的效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申请人应该首先考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但是该产品形状上的改变可以使该产品更富有美感,那么申请人可以对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如果该产品形状上的改变既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又能够使该产品更富有美感,则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