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专利申请的费用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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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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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 |
9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二)申请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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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 |
150 |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 |
50 |
从第 301 页起每页加收 |
100 |
(三)公布印刷费 |
50 |
公告印刷费 |
暂停征收 |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2500 |
(六)复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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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 |
10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七)专利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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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 |
暂停征收 |
2、实用新型专利 |
暂停征收 |
3、外观设计专利 |
暂停征收 |
(八)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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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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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每年) |
900 |
4-6 年(每年) |
1200 |
7-9 年(每年) |
2000 |
10-12 年(每年) |
4000 |
13-15 年(每年) |
6000 |
16-20 年(每年) |
8000 |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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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每年) |
600 |
4-5 年(每年) |
900 |
6-8 年(每年) |
1200 |
9-10 年(每年) |
2000 |
(九)年费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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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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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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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2、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2000 |
(十二)著录事项变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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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200 |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
暂停征收 |
(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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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新型专利 |
2400 |
2、外观设计专利 |
2400 |
(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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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权 |
3000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
30 |
1、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3、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局代征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应自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印花税。
4、复审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6、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7、延长期限请求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8、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登记簿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证明件共9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缴纳费用。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先行缴纳费用,随后再提出办理请求。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收据抬头,应和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名称一致。办理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填写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
9、年费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印花税。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0、滞纳金
(1)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
(2) 首次缴纳年费数额不足,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3) 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