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民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也越发显耀,随之而来,民众的创作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经常发生。那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通常认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1、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要求该智力表达系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些许程度的差异。所以,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础和根本动力,是作品的根本属性。
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即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被人感知。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3、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特定内容的作品,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除了应满足独创性要求外,还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