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图形和文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来源: 知产百科
2019-12-06 16: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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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商业市场竞争激烈,拥有一个新颖、个性的商标,使自身品牌在众多商家中脱颖而出,是很多企业的一项重要营销策略。于是,就出现用“叫了个鸡”、“鲜明旗帜”、“臭榴芒”、“白富美”等标志来申请商标,但最后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那么,哪些图形和文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哪些图形和文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多了解《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设计出独特且有意义的“好商标”,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