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而且随着商标注册量剧增,商标驳回率也在有所增长。那么,什么情况下商标被驳回?
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理由包括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两类:
1、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注意:这里的经过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的,商标审查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也无从了解。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递交所有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2、相对理由主要是指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即《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实践中,根据商标驳回的理由,如果商标局审查驳回的理由属于绝对理由之列,则提起复审的意义并不大,很大程度上仍会被驳回。但被驳回的理由如果属于相对理由,只要材料充足、证据充分,成功注册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