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有什么作用和好处?

来源: 知产百科
2019-11-15 13: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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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有什么作用

但现实中,不少企业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都会感到不知所措,认为既然已经被驳回了,提起复审的意义已然不大,只是多走一次流程而已,成功率肯定会非常低。那么,实际情况真的这样吗?

事实上,从过去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有将近35%的商标是在复审后获得的。例如:

案例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案例二、“一卡通”商标驳回复审案

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深厚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的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案例三、“itl68(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北京某广告公司在第42类印刷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itl68(com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数字和抽象的图形组成,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产生了相当的显著性,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itl68(com及图”为字母、数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中“(com”为国际顶级域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中“it168"和图形的组合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整体用在印刷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通过以上三个经典案例,我们大概获悉商标驳回复审有什么作用和好处了,总结起来有:

1、驳回复审是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是申请人争取该注册商标的唯一机会,如果不提起复审,申请人将失去该注册商标。

2、驳回复审期间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注册的障碍被扫除后可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避免申请人陷入日后被他人抢注成功而使自己无法使用的尴尬境地。

3、使用注册商标更有利于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一方面,商标经注册后,可以避免产生对其他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防止被他人起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日后发生第三人擅自使用企业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方可基于商标注册的权利提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主张,否则,企业将失去该权利基础,无法对自己的商标实施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