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的证据有哪些

来源: 知产百科
2019-11-01 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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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三答辩

针对他人已经提出的撤三申请,商标持有人可列决出近三年对该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进行撤三答辩。

通过出示多种证据予以驳回,多种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那么,商标撤三答辩的证据有哪些?

1、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2、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3、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4、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5、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6、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7、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8、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