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商标侵权问题又时常发生。那么,常见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此类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例】2018年1月18日,青海省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依法查处了格尔木市管道输油处生活南区“油龙超市”销售涉嫌侵权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案值13.2万元。经贵州茅台对查扣白酒鉴定后,认定涉案白酒为“假茅台”,侵犯了贵州茅台的商标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商品经销商。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意愿,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构成侵权。不过,如果商品经销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此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
2、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问题,在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显得尤为突出,我们在预防商标被他人侵权的同时,也要规避自家企业侵权他人商标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