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特征案例

来源: 知产百科
2019-10-21 10: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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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整理的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中,选取2件最具代表性的商标显著性特征案例,主要是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为主: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一、“够格”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第26021616号“够格”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杭州够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经审查,原商标局以该标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够格”具有“符合一定的标准或条件”的含义,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特点等,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缺乏显著性的3种情形: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上述3种情形在法律适用的优先级上具有一定的差别,即优先适用具有较为详细描述以及特殊指代情况的前两项,而不是“兜底条款”第(三)项。该案中,申请商标文字“够格”具有的含义并非为专门针对某一特殊商品特点的描述,而是对所有商品乃至服务都能够使用的描述词汇,考虑到能归为具体条款就不用兜底条款的优先级,故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二、“轻轻松上上课”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第26244465号“轻轻松上上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宿州明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视频制作、教育等服务上。经审查,原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据此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款是指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商标本身或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该案中,将普通日常用语“轻轻松上上课”作为商标,在无其他显著要素组合且无证据证明该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形下,相关公众很难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