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陆续出台了有关地理标志的补贴或奖励制度。
(一) 地理标志补贴政策
为促进地理标志的快速发展,个别地方甚至针对地理标志的申报行为亦给予补贴。如:200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和财政部门提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纳入农业产业化政策进行重点扶持,凡申报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补助1万元。
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采用专门法保护与商标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立法保护模式,一些地方颁布了关于依据专门法获得地理标志登记的补贴政策,而另一些地方则针对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1) 地理标志登记补贴
我国最为常见的地理标志补贴是针对成功获得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而颁发的。如:2008年11月,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农[2008]110号),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补贴标准不低于 10000元/个。”2011年1月14日,河北省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蔬菜产业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从2010 年开始,省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2010年至2012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蔬菜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农产品地理标志获证单位登记1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补贴5万元。有的地方甚至出台了双重补贴政策。如:2009年2月贵州省颁布《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力度大力促进我省农特经济发展的意见》,呼吁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对取得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或组织,每个品种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省知识产权局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
(2)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补贴
2010年11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天政 [2010] 106 号),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财政补贴。2011年11月,连云港市成立了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规定对获得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补贴 5000元。
3.地理标志贴标补贴
地理标志农产品需通过特定标识来展示其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或者商标注册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原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及农业部均颁发了各自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内的特定标识。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者而言,贴标即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为鼓励地理标志特定标识的使用,个别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贴标行为的补贴政策。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凡购买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防伪贴标给予 80%的补贴。
(二) 地理标志奖励政策
山东省是我国地理标志大省,其地理标志产品的快速发展与地理标志奖励政策的出台有着密切的关联性。2006年7月28日,山东省威海市农业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共同发布《关于印发<威海市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农发[2006]15 号文),其第3条明确规定:“凡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识产品保护规定》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对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2013年3月,济南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发农办 [2013]1号),该通知第18 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每个产品奖励10 万元; 当年获得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单位,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鉴于地理标志在我国可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获得法律保护,一些地方性商标战略实施文件中便包含了针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而设置奖励的政策性规定。如:2010年10月山东省济宁市出台了《济宁市品牌奖励办法》,规定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企业或单位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10年11月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规定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由市政府奖励30万元; 2011年1月施行的安徽省《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2011年4月印发的《安庆市十二五商标战略发展工作规划》均规定,每件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奖励5万元,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2011年3月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杭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36 号),规定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2011年11月,常州市武进区提高了企业商标奖励幅度,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由区政府奖励20万元等。
综上可知,我国各地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财政扶持做法不一,有的采用补贴方式,有的采用奖励方式,且在金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标志资源开发情况及当地政府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有一定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