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手续,缴纳各种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请求减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请求费用减缓应办理的手续:
1、填写表格
填写《费用减缓请求书》。该表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表格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必要时应附具相关证明文件。
2、注明经济状况
申请人为一个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写明年收入;申请人为多个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写明每一个申请人的年收入。
申请人为一个单位,除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写明经济状况外,还必须提交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申请人为一个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请求费用减缓时,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写明年收入,单位必须提交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提交文件
将文件交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处。经国家专利局审查后,会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需要提醒的,若申请人于申请时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导致专利局做出不予减缓的决定,则申请人必须全额缴纳申请费。即使申请人于申请费缴纳期限内,再次提出费用减缓请求并经审查合格,申请费也不能减缓,只能减缓以后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