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那么,专利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除了以上情形,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明晰、不短小精悍;专利公开的信息非常少;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以依据;请求的专利超越规则的维护规模都会引起“无效宣告程序”,而且被部分无效的可能较大。
案例:
今年1月10日华为就名称为“移动通信”的97181963.7号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1月29日中兴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该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以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合议组宣告97181963.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判决也意味着华为、中兴等移动终端避免了向该“移动通信”交专利费,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专利诉讼。那么究竟是什么专利让华为和中兴同时提起无效宣告呢?专利权无效又是什么?
专利号为97181963.7的“移动通信”是原属于诺基亚流动电话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核心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的一项保护范围含移动终端所涉及的无限接口、信号数据处理技术的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7年01月02日,按照发明专利20年的保护期限来算,2017年1月1日其专利就已到期。
在华为、中兴的无效申告中,无效理由为其专利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权力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按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则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一方面华为、中兴利用专利权无效为移动终端规避了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说明专利申请从一开始就应注重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以及撰写说明书对专利表述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