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是一种对已有版权作品进行再加工的行为,原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经过取得授权翻译出来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在对一作品进行翻译时,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如下三种情况除外:
1、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即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翻译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及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3、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另,依据《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