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出质著作权财产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只有登记后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标的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如何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来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的版权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通过代理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另外,《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 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3)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4)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5)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6)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7)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8)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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