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商标分类表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一共有45个类别,每一个类别底下又划分小组。像第11类商标底下,就划分为13小组,具体内容明细如下:
【第十一类】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电暖衣服(第九类)。
【1101组】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组】喷焊灯
【1103组】汽灯,油灯
【1104组】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组】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组】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组】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组】水暖管件
【1109组】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组】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组】小型取暖器
【1112组】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组】核能反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