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与我国地理位置邻近,交通便利,从古至今的文化交流、经济往来都非常频繁。不可避免地,我国品牌在韩国被抢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例如,“中华”香烟的拼音商标(第34类)、“HELLOTEA皇茶”(第30类)饮品商标、“海尔”电器的商标(第9,11,35类等多个类别)、青岛啤酒的商标(第32类)、联合橡胶轮胎(第12类)等都在韩国被抢注。
抢注现象无法从根源上杜绝,加之经济利益的驱使,抢注现象频频发生,给品牌真正的创造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所以如何应对已经发生的抢注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
针对抢注商标可以采取的法律应对措施,取决于抢注商标当前所处的法律状态。总的原则是尽早处理,不宜久拖。如果迟迟不处理,抢注商标随着申请流程的推进,权利会越来稳定,处理起来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对于实际品牌人的维权会越来越被动。
1、 抢注商标处于申请审查阶段时,即抢注商标已经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但是还未进入公告期,实际品牌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第三方公众意见”(Information Brief),主张自己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对方是恶意抢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审查员认同所提交的第三方公众意见,那么审查员会对抢注商标发出驳回通知。
2、 抢注商标处于异议公告期时,实际品牌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Opposition),主张自己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对方是恶意抢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依据韩国的法律规定,被异议人可以做出答辩,也可以不答辩。如果被异议人对异议理由进行了答辩,那么异议人可就该答辩进行抗辩,这样的答辩和抗辩不限次数,审查员会根据双方答辩和抗辩的内容在8-12个月内做出裁定。如果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不做答辩,那么审查员会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作出裁定。
3、 抢注商标已经注册之后,即已经获得注册日和注册号,实际品牌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如下的法定理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Invalidation):
(1)商标中包含著名人士的姓名、名称、商号、肖像、签名、印章、雅号、艺名、笔名或简称的;
(2) 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3) 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与消费者明显已知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4) 商标与世贸组织成员国内的葡萄酒和烈酒产地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或者将含有地址标志的商标使用在葡萄酒和烈酒商品上的;
(5) 不当使用商标;
(6) 恶意抢注。
如果依据前4个理由提出无效宣告,那么需要注意在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提出申请。如果依据后2个理由,那么在抢注商标注册之后任意时间提出申请,官方都可以受理。
4、 上述3个应对措施,都需要提出相关的文件或者实际品牌人自己的使用证据。实际品牌人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条款(Non-use Cancellation System),对抢注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韩国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3项: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对其提出撤销申请,不可抗力除外。
除了上述的法律途径之外,实际品牌人还可以考虑与对方谈判,购买回商标,但是对方极有可能会开出高昂的费用和苛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