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的商标说明怎么填写?

来源: 知产百科
2020-07-20 18: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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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说明是位于《商标注册申请书》第二页商标图样粘贴处的下方,用于申请人对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以及声明商标设计中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等等情况加以简明扼要的说明,比如中文商标可以描述字体名称、图形商标描述设计要素、颜色商标描述具体应用等等。

当然,如无说明的必要,则不必填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商标说明还是需要填写的,规范填写商标说明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那么,“商标说明”一栏应当填写什么内容?如何做到规范填写?

商标局对“商标说明”的填写要求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

一、必须填写商标说明的情况

(一)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1、三维标志的商标说明是指所申请的立体商标是作为公司吉祥物、商品外包装或其他使用方式类型,而非要求申请人说明商标的设计思路、使用领域,更不能简单填写“作为公司广告宣传使用”。

如:三维标志的商标(指定商品:手提包;裘皮;伞等)

申请人商标说明:以白云为原型,用拟人化手法描绘的立体形象。该商标将用于各种包、旅行用具、裘皮、伞等领域。

规范商标说明:该商标作为包、旅行用具、裘皮、伞等商品的装饰物、挂件使用。(或是其他使用方式)

2、声音商标的商标说明是指声音商标使用的场合、方式等。声音商标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并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这里的“描述”和“说明”应当区分开来,很多申请人因为搞混这两者,造成被“补正”,甚至不予受理。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填写在“商标图样”中,而声音商标使用方式说明则应填写在“商标说明”一栏中。

如:第14506238号好声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地毯、地垫等。

申请人商标说明:早在1993年,恒源祥集团就在央视播出了经典广告之作“恒源祥,羊羊羊”,开辟了5秒广告的先河,同时也让坐在电视机前的观众们深深地记住了这个品牌。时至今日,恒源祥集团的广告画面、制作手法虽有变化,但广告词却始终不变,“恒源祥羊羊羊”将一直持续用于广告宣传。

规范商标说明:该声音商标作为商品广告宣传词使用。

立体商标和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决定其显著性,若申请人没有说明或者表述不清,商标局会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或《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说明商标使用方式。由于申请人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所以,规范填写商标说明有利于申请人更快完成商标审查流程,尽早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如:颜色组合商标(指定商品:翻斗卡车;拖拉机)

规范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构成,其中绿色为PANTONE潘通国际标准色号364C,黄色为PANTONE潘通国际标准色号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图样可以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也可以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说明,主要是说明颜色的名称、具体色号、颜色使用的具体组合方式、使用的位置、场所等。

此外,指定颜色申请的,应当在商标说明栏说明颜色的具体色号。

指定颜色商标与颜色组合商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类型。商标指定颜色的,申请书中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只需提交彩色图样,并在“商标说明”栏中说明指定颜色的位置、名称、色号即可。

如:颜色组合商标(指定服务:餐厅;饭店等)

申请人商标说明:商标名称为“77及图形”,数字“7”为艺术设计体,且为指定颜色商标。

规范商标说明:该商标图形由77构成,指定颜色为:红色色值**;黄色色值**;白色色值**。

申请人对色号的说明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具体色号的规范指向,申请人想指定的颜色便成了“如图所示”。由于显示器或者扫描仪不同造成的色差,可能会对申请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和维权造成困扰。

二、申请人自愿选择填写商标说明的情况

(一)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虽然商标局对“商标说明”的填写规范中要求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实际审查中,对此并没有强制要求。

商标中含有英文的,审查时除检索英文外,还要检索其常用中文含义。商标中含有其他外文的,则会按照图形检索。若申请人在商标说明中说明了外文的含义,审查中会按申请人的说明,审查其中文含义的相同近似情况。

(二)将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将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若申请人为肖像本人,可以在“商标说明”栏声明图样为本人肖像,不必附送肖像人授权书,若申请人非自然人或者申请他人肖像,可以自愿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但必须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以合成的人物图像作为商标申请,建议申请人主动在“商标说明”一栏中声明图形为电脑合成或者绘画作品。

(三)放弃专用权说明

商标中包含行业通用名称等没有显著性的部分,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说明”栏声明放弃此部分专用权,如不做声明,则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若申请人声明放弃的部分没有显著性,审查员会编辑为标准格式,体现在商标注册证上。如若申请人声明放弃的部分是商标的显著部分,则不可以放弃专用权,审查时认定放弃声明无效,不会在商标注册证上体现。

申请人是否放弃部分专用权,一般不影响商标审查结论。若商标中某部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即便申请人声明放弃此部分专用权,审查时依然会做出驳回决定。

如:第16105776号“伯朗特大学”商标,指定服务:教育;教学等。申请人商标说明:“大学”放弃专用权。该商标申请人为广东某公司,“大学”为我国高等教育院校的统称,即使该申请人放弃“大学”专用权,该商标依然以“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由驳回。

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放弃某部分专用权,会影响商标的审查结果。例如,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立体图形本身无显著性,但因立体图形中包含显著性的文字,使得三维标志整体具有显著性。此种情况下,若申请人声明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则不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

(四)说明特殊字体出处

商标中含有碑文、生僻字、自造字等时,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说明”中说明字体出处,也可以在附页中说明。申请人申请此类商标,如能做出主动说明,即可省去补正环节,节约审查时间,使商标更快得出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