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由文字组成,但目前更多的是由文字和图案或单独由图案组成的商标。商标图案一旦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专用权,那么商标图案本身就成为商标专用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商标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复制、印刷,否则将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图形有一些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因此,在设计商标图案时必须注意下列几个方面:
1、同我国的国家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6、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
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