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知产百科
2020-02-22 1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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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企业更及时准确地了解和适用各地区税收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对全国各地区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梳理和解读。

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相关政策链接

序号

政策

1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155/content.html

1.1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http://www.gov.cn/zhengce/2016-05/24/content_5076345.htm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5/content.html

2.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138502/content.html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4/content.html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6/content.html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587/content.html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593/content.html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7275656/content.html

6.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2141/content.html

7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592/content.html

注:下文提到政策,简称文件号或“*号公告”

二、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交流互动  

1、此次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政策主要涉及到哪些税费?

答:主要涉及到“六税”、“两费”,“六税”主要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两费”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介绍一下针对疫情防控出台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内容?

答: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均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四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①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3、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否也介绍下?

答: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②、生活服务③、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解:

①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③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我公司生产口罩,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答:税务机关对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属于名单上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逐户通知企业享受这项政策,并做好纳税服务。

5、我公司是一家防护服生产企业,已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了应对疫情新购置了生产设备,我们可以适用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号公告”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6、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7、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我的客户有餐馆、婚庆、酒店和旅行社等服务性公司,另外有家长途汽车公司,为支持企业复产、复工,被市政府包车,直接到农村接农民工返岗复工。请问我的客户能享受哪些政策?

答:“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您的客户比如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等相应提供的餐饮服务、婚庆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均可对照上述生活服务范围,另外公司运送农民工返岗复工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可对照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围,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8、我公司是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这个月无法营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餐饮行业属于“8号公告”明确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另外要注意,困难行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9、我公司是白酒生产企业,生产了一批75度酒精,通过武汉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给湖北,用于消毒防疫,同时购买了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医用物资,直接进行了捐赠火山神医院,请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吗?应保存什么资料?

答:“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武汉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火山神医院属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间接捐赠,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直接捐赠,医院会开具捐赠接收函;票据和接收函均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你公司生产的酒精无论是无偿捐赠还是对外销售都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10、为支持抗击疫情防控,我购买了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并通过某个基金会进行了捐赠,但对方说票据已用完,答应领来新票据后再给我开具,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享受捐赠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应按照什么金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又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本次疫情中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2019年第99号)执行。为保障个人捐赠能够及时有效扣除,如果个人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在捐赠90日内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具体到本次疫情捐赠来说,如果您购买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接近,那么市场价格就是购买商品价格,也就是购买小票或购买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

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三、疫情防控期间关于纳税服务相关政策介绍及问答

1、我公司按政府要求延期复工,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纳税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2、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刚听说由于新冠疫情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再次延长到28号,请问如果我们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内上传发票汇总数据,税控设备会不会被锁死?

答:为解决 2月份申报纳税期延长可能引发的税控设备锁定问题,税务部门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如果您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2月24日)内上传发票汇总数据,你的税控设备不会被锁死。需要说明的是,只需要登录开票软件,即可由系统自动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完成税控设备解锁操作。

3、我们企业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票量50份、开票限额是十万,现在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不好,税务局会不会减少我们发票用量?

答:按照常规,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对一定时期销售额大幅下降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风险情况给部分企业作临时“降版”或者“降量”处理。

当前为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所以只要您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税务机关会保障您的发票供应。

4、我是企业的财务人员,现在到税务大厅办税安全吗?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办理推出了哪些举措?

答:这个问题是很多办税人员所关注的,现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理,实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会先引导纳税人先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无法办理的通过主动预约服务,错期错峰办理,同时做好了办税服务厅严密的防护措施。

税务机关按“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细致解答,争取帮助解决;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5、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我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红冲,应如何申报?

答:若你公司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需要提醒的是,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6、前期,我单位从境外进口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为抗击疫情,我们将上述物资捐赠给了疫情严重的几个省民政厅,上述物资在进口时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续是否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6号公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物资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你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