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项目内容如下:
备注:第①项扶持计划中,已申报资助类别1的企业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在同一年度内叠加选择资助类别2至6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第②至⑤项扶持计划中,同一企业(含已申报第①项扶持计划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可就任一项扶持计划申报一个项目(奖励项目除外),但项目建设内容不能存在重复。
(一)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扶持方式
《操作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具体资助类别的资助内容、资助比例和资助上限等内容。
1、事后资助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资助。
2、事中资助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分段拨付方式予以同步资助,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资助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资助资金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
3、贷款贴息
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4、融资租赁补贴
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资助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奖励
对获得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资助审核程序和时限
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审核基本流程为:
其中不同资助类别项目审核流程略有不同,具体请以《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具体规定为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在市经贸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技术改造投资补贴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可以在申报主体位于广东省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但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须按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按税收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在深圳就地缴纳;
3、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4、技术改造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5、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6、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7、项目及项目投入不得在同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