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对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用于生产防疫重点物资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实际投资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办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3月10日9时至4 月10 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4月1日至4月20日(工作时间)。
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需符合支持领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工信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中列明的终端产品或直接提供给重点防疫物资配套的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并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
4、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且生产的产品属合格产品;
5、申报单位在截至申报时的疫情防控期间已形成有效产能;
6、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7、不存在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
8、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已申请国家、省、市级财政资助或属于政府投资的,不得重复申报。
办理流程
1、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查询申请事项后点“在线申请”,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预审通过后选择邮寄或前往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申请。申请人收到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
材料审核通过后转特殊程序审查,一般需要经过专家评审(45个工作日)、专项审计(45个工作日)等特殊程序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及公示(45个工作日)。
5、办结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符合资助条件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滚动安排下达资助文件。
6、送达
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邮寄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相关工作或不予以通过。
申请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
3、《项目投入明细表》;
4、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合同和发票原件、付款凭证材料暂无需提供,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5、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资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专业生产资质文件复印件;
6、产品检验合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等配套生产企业,需提供与终端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的供销明细和合同复印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8、产品调拨单据(参与区级政府调拨的请提供区工信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文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出货明细和出库单等凭证复印件;
9、产品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等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备注:
如何界定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
原则上根据设备购置的发票时间确定,即设备发票日期在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的可计入资助范围。但如因疫情设备供应商未能及时复工等特殊情况而导致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发票的,可提供期内有效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产品参与调拨或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