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程序

来源: 知产百科
2020-04-18 17:17:25
7034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也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下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注:如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疑问,可咨询客服

1、项目立项阶段

①、根据企业研发活动的不同类型,项目立项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是:

如果是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做出决议,而无须进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

②、如果是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将签订的合同在科技部门登记;

③、如果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在科技部门备案。

项目立项后,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立项决议文件或登记合同,按研发项目设立研发支出会计科目及研发费用辅助科目。

2、研发活动阶段

研发活动阶段,企业财务人员应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按有关记账凭证填制研发费用辅助账,每项费用需按照财税【2015】第119号所列举的可扣除的六类研发费用进行分类。对于既涉及研发活动又涉及非研发活动的多用途费用,应详细记录各项费用支出及实际工作时间,根据实际工时比例分配计算研发活动应分摊的实际发生额,以便准确计算可加计扣除的成本。

3、年终决算阶段

年末,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填写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起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4、汇算清缴阶段

汇算清缴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税务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间(一般都是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23号文件,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钱,企业无须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须再报送备案资料。

5、汇算清缴后续阶段

完成汇算清缴后,企业财务人员应留存研发活动整个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查访管理。企业需要留存备查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计划书、项目立项决议文件、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编制情况、研发人员名单、委托或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研发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研发费决算表、研发费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