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又称为一发明创造一申请的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案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申请,不允许把两项乃至多项发明创造作为一项专利申请案提出申请。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是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看权利要求书中是否仅限于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权利要求,互不从属,那么久违背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的原则。但是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一件专利申请可以包含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不违背专利的单一性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的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就是说,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存在两组以上相互独立的权利要求,即可以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每项独立权利要求之下又可以有若干项从属权利要求。每组权利要求之间互不从属,互相独立,但是,它们必须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密切联系。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判断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尚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发明的权利要求的6种组合方式并非穷举。它只是对可允许包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者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组合方式的举例。换句话说,除了上面列举的6种组合方式外,还允许其它的组合方式,只要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可。
2、对于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与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双重组合是不允许的。例如两项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与分别生产该两项产品的两项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组合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是不允许的。
3、提出权利要求的方式不影响单一性的确定。具体而言,确定一组发明是否相互关联构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在各个单独的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一个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要素要求保护的。后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马库什权利要求中。
4、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按引用关系撰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它们的单
一性。
5、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单一性问题,但是,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考虑其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关于外观设计的单一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了更为明确的阐述,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只有符合这样意义的产品所用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如果一件申请涉及不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将其分案进行申请。分案后的申请只要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仍然可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也就是说,经分案后新提出的申请、享有原先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的请求,自行将其专利申请分为几个专利申请。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向申请人提出分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拓展阅读
3、专利号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