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的保护内容、期限和审查程序及申请费用是有所不同的。那么,如何选择专利申请的类型?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这类申请的审查采用早期公布、延迟审查的制度,其发明创造内容在三类专利中水平较高,且代表了本技术领域的先进水平。因而审查较为严格、审查周期长、所需费用也多。由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内容面广、保护期长、保护范围宽,且授权后按规定视同于鉴定,所以较为重大的发明创造都采用发明专利加以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对这类申请的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主要是格式和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及保护范围的审查,并对可能重复授权的申请进行检索,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其对发明创造内容的审查较为宽松。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结构性改进而能产生积极效果的实用性小发明,其审查周期短、申请费用较低,所以在专利申请量中所占比较最大。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类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周期及其保护期限都与实用新型专利相同,其申请费用更低。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把产品的外观直接用法律保护,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
专利申请类型的选择,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被动选择是发明创造的内容按专利法规定必须选择的类型。如方法、工艺和无固定形状的产品及治疗仪器等应申请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形状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产品结构构造的改进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主动选择是发明创造的内容按规定在申请时可以有不止一种的选择。如有些方法发明包括有专门的设备,其产品还具有独特的外观,那么其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其设备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其产品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有一些重大的设备发明,既可申请发明专利,又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再如有些产品结构的改进能够直接反映在产品的外观形状上的发明创造,即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实践工作中,一项发明创造还能同时申请几种类型的专利,用法律从多种角度加以保护。
所以当能够主动选择时应从多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应考虑其技术的商业寿命,其次是该发明创造在三种专利中被保护的力度和角度,最后才考虑申请费用和审查周期。
荐读---
5、发明专利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