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将美术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那么,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定义美术作品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任何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美术作品都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是指美术家独立创作作品,而不是简单复制另一个美术家的作品。应当指出,“独创性”并不需要作品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是美术家独创的。一副由许多作品拼贴而成的拼贴画,或者根据一帧版画绘制的油画,只要取得原作者同意,并且该新作品对原作品有明显改变,或加入新的内容,一般均可取得著作权,因为拼贴画或油画的创作者为原作品增加了独创性内容。
第二个条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是指作品已被勾画出来,能够通过某种客观实在的具体形式进行复制,而不只是某种构思或设想。
总而言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以其独创性表达为限,而不能延及思想和不具独创性的表达。
另外,美术作品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论是否登记,都享有著作权。但在著作权人的维权实践中,因未办理著作权登记而不能有效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从而导致败诉的后果。因此,我们建议申请登记。
通过登记,对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造型艺术作品等确认权利归属,运用法律合法保护自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