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一共有45大类,每一个大类底下又有很多小组。像29类商标底下,就有14小组,其具体内容明细如下: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注释】第二十九类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
本类尤其包括:
——奶饮料(以奶为主)。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婴儿食品(第五类);
——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色拉调味品(第三十类)。
——待孵蛋(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活的动物(第三十一类)。
【2901组】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
【2902组】非活水产品
【2903组】罐头食品(软包装食品不包括在内,随原料制成品归类)
【2904组】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
【2905组】腌制、干制蔬菜
【2906组】蛋品
【2907组】奶及乳制品
【2908组】食用油脂
【2909组】色拉
【2910组】食用果胶
【2911组】加工过的坚果
【2912组】菌类干制品
【2913组】食物蛋白,豆腐制品
【2914组】肠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