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相关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商标使用的证据是使用商标的事实的表现形式,没有商标使用的证据,当事人就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那么,收集商标适用证据的重要性具体有哪些?
首先,收集使用证据可以避免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被他人以未使用而撤销(即“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后,商标权利人不使用而造成资源闲置及浪费。注册商标面临“撒三”申请,举证责任在商标权利人这边,如果权利人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出规定期间的、该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那么,其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掉。
其次,经常收集商标使用证据也有利于可能出现的维权需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你发现有人抢注了你的商标,要对其提出异议,那么,就要证明相关商标由你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此时,有关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其知名度的证据就非常重要。
再次,从主动方面来说,如果商标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需要申请省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时,也要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
那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究竟指什么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此可见,《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是三位一体的,即商标+使用时间+商品,具体来说,所提供的使用证据要能体现出:什么商标在什么时间用在了什么商品上,此三方面的证据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