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创新研发,出台了许多资助政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研发资助,即深圳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可以获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补助,深圳市以及各区均有研发费用补助的政策。
企业可同时申请深圳市研发资助和所在区的研发资助,并且都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以下为深圳市及各区研发资助政策和申请条件:
1、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
(1)资助政策:
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5%)事后资助。
(2)申请条件:
a、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法人;
b、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已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c、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3)申请材料:
a、营业执照、高新企业证书复印件;
b、企业人员说明;
c、研发人员注册入库;
d、公司知识产权资质及荣誉证书;
e、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当年收入达2000万或以上的才需提供);
f、确定研发立项、项目起止时间和研发人员参与项目情况;
g、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及立项决议书;
h、审计报告+加计扣除专项报告;
i、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j、研发设备清单(需含有购买时间及金额、发票)。
(4)申报时间:每年9-10月
2、宝安区(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1)资助政策:
①、根据区研发投入补贴项目预算占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注:主要参考企业申报市科创委研发资助的到账情况)的比例,并结合企业R&D强度等情况,确定研发补贴的比例(市资助的20%-50%)。
②、单个企业研发补贴不超过企业本年度纳税总额、最高500万元封顶。
(2)申请条件:
a、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为宝安区“四上”企业;
b、在项目申报开始前,企业国高证书仍有效;
c、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d、企业已经建立内设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e、企业已获得深圳市科创委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3)申请材料:
a、项目申请表;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d、区统计局的统计年报;
e、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含加计扣除费用)复印件;
f、信用询单;
g、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h、市科创委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文件及资助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i、《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上年度工作绩效报告》暨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4)申报时间:每年5-8月
3、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1)资助政策:
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2)申请条件:
a、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b、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c、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d、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e、按照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f、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g、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3)申请材料:
a、《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
b、营业执照;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d、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e、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f、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g、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h、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帐及辅助帐汇总表;
i、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提供)。
(4)申报时间:每年5-6月
4、南山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1)资助政策: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请条件:
a、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
b、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申请材料:
a、项目申请书;
b、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d、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e、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4)申报时间:每年4-5月
5、龙岗区(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1)资助政策:
①、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50 万元激励;
②、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100 万元激励;
③、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最高 50 万元激励。
(2)申请条件:
a、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b、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c、正常运营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纳税信用等级C级以上。
(3)申请材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上年度纳税证明;
c、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d、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e、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f、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培育入库企业等)复印件(验原件);
g、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复印件。
(4)申报时间:每年11-12月
6、福田区(R&D投入支持)
(1)资助政策:
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最高10%的比例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额最高200万元;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在10%以上的企业,按最高20%的比例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额最高400万元。
(2)申请条件:
a、填报了统计报表中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表号:607-1,607-2)的统计关系在福田的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R&D投入数给予支持;
b、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3)申请材料:
a、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b、企业简介;
c、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d、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e、上年度《607-1企业研发项目情况》和《607-2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两张统计报表。
(4)申报时间:每年7-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