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设立公众意见程序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通常是相关专利申请的利害关系人)有机会针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对审查有益的信息,以便于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更迅速、更准确的审查。那么,怎么对发明专利提出公众意见?
提供公众意见的方式是,将社会公众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意见和理由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处,并视需要附上证据。提供公众意见不需要任何费用。
另外,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9节的规定,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