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并非所有发明创都会授予专利。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的发明给予保护,我国《专利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可分为三类: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不属于发明的项目
有些科研成果,不是技术方案,一般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智力劳动成果,但属于人类对物质世界的认识,不具有发明创造必须具备的技术性,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提出的一种技术方案。例如,某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发现了一颗新星;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等。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人大脑进行精神和职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不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过程,更不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例如:扑克牌或某种棋牌的一种新玩法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是已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疾病的过程,无法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使用,不具备专利所说的实用性。例如,西医的外科手术方案;中医的特殊穴位按摩疗法等。但是,医疗器械或者设备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权。
(4)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某种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下两种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不予保护:
(1)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植物品种作为有生命的物体,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类的发明创造。对于人工培育的动植物新品种,各国一般采用专门法保护。例如,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一方面,由于变换核方法如果缺乏安全生产手段,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危险,且不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另一方面,由于核物质如果用于制造核武器,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可能影响本国的原子工业的发展以及造成国外原子武器的垄断。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