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第2款规定,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即说明专利发明人是可以变更的。另一方面,《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人可变更的情况也进行了说明:
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
2、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发明人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在进行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后,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进行对应的变更。还有一点,发明人的顺序也是可以变更的,实务上勉强可以归为上述第(2)类的情况,属于错填了发明人的顺序。
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早前专利交易造成的大量专利变更,其中发明人关联变更很多是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近些年来对于发明人变更的审核非常严格,如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将不允许变更,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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