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应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时间界限的基准,并且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同时还应注意是否与他人已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存在抵触情形。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应以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以及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准。所谓“实质性特点”即不能轻易得到的具有本质区别的特点。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是否具备“实用性”,应以是否可以制造、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为标准。